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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商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扬州新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坤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新星混凝土有限公司,扬州市坤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商初字第00103号原告扬州新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盐都路188号。法定代表人杨子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芹,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坤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东方红西路电大西侧2-5号。法定代表人丁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新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坤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新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新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250元由原告扬州新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华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新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