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二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钮怀安与陈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钮怀安,陈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129号原告:钮怀安,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张培近,怀远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雷,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钮怀安与被告陈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钮怀安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钮怀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钮怀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钮怀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尚凯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建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