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执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潍坊市凯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潍坊富翰家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1040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凯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丛吉宁,总经理。被执行人潍坊富翰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培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凯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潍坊富翰家具有限公司票据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3)奎商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 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