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拜民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梦辉与被执行人梁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梦辉,梁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拜民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唐梦辉,居民身份证号码232XXXXXXXXXXXXXXX,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明水县XX路XX巷X号。被执行人梁亮,居民身份证号码:232XXXXXXXXXXXXXXX,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梦辉与被执行人梁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拜泉县人民法院(2015)拜民初字第4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