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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执字第13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陈宝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莹,马林全,施贵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执字第1316-1号申请执行人陈宝莹。委托代理人刘军,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迅。被执行人马林全。被执行人施贵珍。陈宝莹与马林全、施贵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的(2013)吴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双方一致确认:马林全、施贵珍尚应归还陈宝莹借款282000元,此款由马林全、施贵珍于2014年4月底前归还82000元,2014年9月底前归还100000元,2014年12月底前归还100000元。若马林全、施贵珍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由马林全、施贵珍支付原告违约金30000元,陈宝莹有权就借款282000元中未付款项及违约金30000元一并申请执行。诉讼费3558元,由马林全、施贵珍负担。因马林全、施贵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陈宝莹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马林全、施贵珍给付315558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受理,执行标的315558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4633元。本院立案后,向俩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俩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俩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至相关金融机构查无俩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至相关部门查无被执行人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2014年6月10日,本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马林全名下车牌号为苏E×××××小型汽车一辆及登记在被执行人施贵珍名下车牌号为苏E×××××小型汽车一辆,但上述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故无法处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俩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俩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俩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俩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查封的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所封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俩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吴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俩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张 敏执行员 邹小军执行员 徐国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文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