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赵春民与吴浩、张玉辰、于志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保定荣耀电器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民,吴浩,张玉辰,于志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保定荣耀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初字第931号原告赵春民,男,1966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委托代理人王江涛,唐县华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浩,男,1991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委托代理人薛政凯,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振圈,男,1963年8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告张玉辰,男,1974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告于志军,男,1964年1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委托代理人王同建,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阳光北大街3117号。法定代表人乔柯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保定荣耀电器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向阳街11号。法定代表人赵彩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静,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豆颖娜,女,1981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民诉被告吴浩、张玉辰、于志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保定荣耀电器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民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浩、张玉辰、于志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保定荣耀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赵春民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赵永会审判员 刘二喜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子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