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宜城民雷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谭某甲与包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甲,包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城民雷初字第00199号原告谭某甲。委托代理人谭大宝。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罗芝秀。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包某甲。委托代理人包尚国。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贵秀。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甲诉被告包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甲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甲承担。审 判 长 秦爱平审 判 员 陈XX人民陪审员 崔立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建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