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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宜城民雷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谭某甲与包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甲,包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城民雷初字第00199号原告谭某甲。委托代理人谭大宝。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罗芝秀。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包某甲。委托代理人包尚国。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贵秀。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甲诉被告包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甲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甲承担。审 判 长  秦爱平审 判 员  陈XX人民陪审员  崔立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建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