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执行字第4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邓新妹与赖富根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新妹,赖富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执行字第461-1号申请执行人邓新妹,女,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赖富根,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邓新妹与赖富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邓新妹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71,3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房管所、工商部门查询、调查,被执行人赖富根无存款、房产、企业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赖富根所有的闽g96580轿车一辆,因其在本院有其他执行案件已被查封,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邓新妹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赖富根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建平审判员 王苏闽审判员 陈晓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庆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