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吴广与林彬、丹东市东海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广,林彬,丹东市东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701号申请执行人吴广。被执行人林彬。被执行人丹东市东海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广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新。申请执行人吴广与被执行人林彬、丹东市东海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3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林彬、丹东市东海建设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吴广劳动报酬168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36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