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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申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恒学臣与赵俊玲,阎宏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恒学臣,阎宏伟,赵俊玲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申字第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恒学臣,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阎宏伟,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俊玲,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再审申请人恒学臣因与被申请人阎宏伟、赵俊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恒学臣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恒学臣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恒学臣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曲海涛审判员  张玉凤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