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中民终字第00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乔青龙与李洪雪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青龙,李洪雪,冉祥辉,杨延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07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乔青龙,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段长寅,北京市致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洪雪,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冉令涛,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冉祥辉,男,1964年8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延华,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上诉人乔青龙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初字第02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1月,李洪雪诉至原审法院称:乔青龙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张谢村西南角刚建不久的彩钢厂房被政府定为非法建筑,其遂于2013年8月联系我的工友等十人为其拆卸彩钢厂房,并答应给我们每天200元人工费,2013年8月26日早晨六点左右我们来到乔青龙厂房区开始拆卸工作,工作至上午九时左右,我在捆绑拆卸好的彩钢板时,从房顶坠落,导致右侧股骨骨折,右侧肱骨内上髁及桡骨骨头骨折、双侧桡骨远端骨折、右侧髂骨翼骨折、肝破裂、右肾挫伤、肺挫裂伤、血气胸、颅骨骨折、右侧肋骨骨折、颅骨等部位骨折、腹部多器官受损严重。受伤后我被其他工友送往医院治疗,事发后我及朋友多次联系乔青龙,乔青龙均以正在积极筹钱为由而推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而乔青龙与我之间正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伤害发生后乔青龙未支付我任何费用,而我至今医疗费一项就已经花费205967.96元。我是普通的中国农民家庭,父母借遍了所有亲戚及与我一起干活的工人,现在已无力支付其大额的医疗���用,不得不先行出院待筹集到医疗款后再行治疗,我的伤势仍需要住院治疗,待伤残鉴定及其他费用产生后再行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对方支付我医疗费205967.96元、误工费53000元、护理费47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50元及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1000元。诉讼费由对方承担。乔青龙辩称:不同意赔偿李洪雪,我和李洪雪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我是冉祥辉的发包方,李洪雪是冉祥辉的员工,冉祥辉才是李洪雪的雇主。李洪雪与我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2012年11月30日,我与冉祥辉达成房屋建筑施工合同,由冉祥辉承包建设我在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张谢村西南厂房,按照合同的约定,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相关工程的施工应由第三人冉��辉负责完成,做好对施工人员的安全交易,并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防火、防盗和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对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冉祥辉负责。李洪雪是冉祥辉雇用的施工人员。2013年8月,我将拆卸该彩钢厂房的房顶以2万元的工程造价承包给冉祥辉,双方权利义务按照2012年11月30日的房屋建筑施工合同执行,冉祥辉雇佣李洪雪等人进行施工,在施工中李洪雪受伤,李洪雪与冉祥辉是雇佣关系,我只是作为工程的发包方,与李洪雪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应由冉祥辉承担。请求法院驳回李洪雪对我的起诉。冉祥辉辩称:我和乔青龙不是合同关系。我和李洪雪不是雇佣关系,不同意赔偿李洪雪。杨延华辩称:我给乔���龙干活儿,负责拆除出事故的房顶,我对李洪雪说的事实没有意见。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30日乔青龙(发包方、甲方)与冉祥辉(承建方、乙方)签订《房屋建筑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址为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张谢村西南,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总价为43.8万元。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开始施工,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的4万元作为乙方的启动资金,主体材料进厂后甲方向乙方支付10万元,工程厂房封顶后甲方再向乙方支付10万元。总体工程竣工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的10万元,其余部分1.5万元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暂不支付。其中,由冉祥辉承包钢结构工程,乔青龙应给付冉祥辉工程款31.8万元;由案外人周×承包土建工程,乔青龙应给付周×工程款12万元。自2012年11月28日至2013年5月29日乔青龙给付冉祥辉上述工程的工程款共计28.82万元。2013��8月乔青龙与冉祥辉约定由冉祥辉承包上述房屋的拆除工程,并于2013年8月25日给付冉祥辉承包费1万元。2013年8月26日冉祥辉雇佣杨延华、李洪雪等人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张谢村处的上述彩钢厂房进行施工。李洪雪在施工时从房顶坠落,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诊断为:坠落伤;多发伤;肝破裂;肾上腺破裂;腹腔内出血;失血性休克;右肾挫伤;腹膜后血肿;重型颅脑损伤;颅骨骨折;右股骨干、桡骨骨折;肋骨骨折;骨盆骨折;肺挫裂伤;血气胸。自2013年8月26日至2013年9月9日李洪雪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14天,共花费医疗费86074.67元。自2013年9月9日至2013年11月18日李洪雪在河北省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70天,共花费医药费93622.11元。2013年8月26日李洪雪在房山区良乡医院花费急救费用365元。同日李洪雪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共花费门诊费用17805.32元。2014年1月10日和2014年6月17日李洪雪在聊城市中医医院共花费医药费2054.4元。2013年8月26日乔青龙在房山区良乡医院给付冉祥辉现金2万元。同日冉祥辉向乔青龙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现金叁万元正(整)”。后冉祥辉将上述2万元给付李洪雪。现李洪雪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乔青龙支付自己医疗费205967.96元、误工费5.3万元、护理费4.7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50元及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1000元,共计315061.96元。原审审理中,经法院委托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洪雪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赔偿指数为30%。李洪雪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乔青龙赔偿医疗费2054.4元、残疾赔偿金241926元、精神抚慰金2.5万元,伤残鉴定费由对方承担。原审审理中,乔青龙和冉祥辉均对2013年8月25日乔青龙转账给付冉祥辉1万元和2013年8月26日乔青龙在医院给付冉祥辉现金2万元的事实予���认可,但乔青龙称2013年8月25日给付的1万元系房屋拆除的费用,剩余2万元是因2013年8月26日冉祥辉告知其有工人受伤,冉祥辉要求其先将欠付的工程款给冉祥辉;冉祥辉称上述3万元均为乔青龙欠付其的工程款,后因杨延华要求将2万元先给李洪雪看病用,就将2万元给了李洪雪。李洪雪称在其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没有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经原审法院核算,李洪雪的合理经济损失为医药费199921.5元、误工费27806.4元、护理费9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110022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鉴定费2300元等共计367649.9元。原审法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为李洪雪系受谁雇佣。法院认为,根据乔青龙提交的转账凭条、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陈述,足以认定冉祥辉系从乔青龙处承包拆除工程后,雇佣李洪雪、杨延华等人进行施工;冉祥辉虽主张2013年8月26日转账的1万元钱系乔青龙欠付的工程款,但从双方陈述和钱款的给付时间来看,冉祥辉的主张与常理不符,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李洪雪为冉祥辉提供劳务,与冉祥辉之间形成了劳务雇佣关系,李洪雪在从事劳务雇佣活动期间因从高处坠落受伤,冉祥辉作为李洪雪的雇主,在李洪雪从事劳务中,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存在过错,故对李洪雪由此造成的合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乔青龙作为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人,并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人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未尽到相应的监管义务,故对李洪雪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连带��偿责任。对李洪雪要求的营养费、住宿费、鉴定费,理由正当,具体数额亦不超过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李洪雪要求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过高,具体数额法院将根据鉴定报告、李洪雪的伤情、实际治疗情况,参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冉祥辉已给付李洪雪的2万元应从上述赔偿数额中予以扣除。据此,原审法院于2014年10月判决:一、除冉祥辉已给付李洪雪的两万元外,冉祥辉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李洪雪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三十四万七千六百四十九元九角。二、乔青龙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李洪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后,乔青龙不服,上诉至本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李洪雪对其各项损失自行承担40%的责任、乔青龙不对李洪雪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具体理由是:第一,李洪雪在明知冉祥辉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和安全施工条件的情况下,在工作过程中未注意自身安全,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第二,我是发包方并非雇主,李洪雪受伤系因冉祥辉采购的房顶彩钢瓦不合格所致,我和冉祥辉已在合同中约定发生安全事故由冉祥辉负责,故原审法院判决我承担连带责任系超出诉请且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李洪雪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乔青龙的上诉请求,其答辩意见为:第一,李洪雪是在正常捆扎拆卸彩钢瓦的屋顶时坠落致伤,其自身并无过错,致伤原因是乔���龙和冉祥辉未提供相应的安全措施;第二,李洪雪起诉是要求所有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乔青龙与冉祥辉之间的约定以及关系我不清楚,但是乔青龙作为发包方,明知冉祥辉没有资质仍将工程发包给他,应当与冉祥辉对我的损失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冉祥辉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乔青龙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其答辩意见为:我和乔青龙之间只有建房合同,没有拆房合同,乔青龙应当承担责任。杨延华亦同意原审判决,认为本案与自己无关,应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李洪雪于2014年1月14日向原审法院递交起诉状,以与乔青龙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为由要求乔青龙承担赔偿责任,后原审法院依职权追加冉祥辉和杨延华为该案被告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中,乔青龙称李洪雪明知冉祥辉无建筑施工资质和安全施工条件、在工作过程中对自身安全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其��身存在过错,但对此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经询,乔青龙称其并不知道拆除房顶需要相关资质,因冉祥辉说其自己有资质,所以并未查验冉祥辉的资质证明亦未对冉祥辉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施工时自己亦未在现场进行安全监管。本案审理期间,经多次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诊断证明、医药费票据、住宿费收据、鉴定报告、鉴定费票据、房屋建筑施工合同、转账凭条、收条、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李洪雪系在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张谢村处的彩钢厂房房顶进行施工时坠落致伤,乔青龙上诉称李洪雪明知冉祥辉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和相应安全施工条件,其作为成年人在从事劳务活动过程中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故李洪雪应当对自身损失承担40%的责任,但对此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洪雪自身存在足以导致其在劳务中致伤的过错,故乔青龙的该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乔青龙应否对李洪雪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一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乔青龙是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张谢村处的彩钢厂房房顶拆除工程的发包人,其在未对冉祥辉的施工资质和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冉祥辉,冉祥辉雇佣杨延华、李洪雪等人具体负责拆除工作,后李洪雪在施工过程中从房顶坠落受伤,乔青龙并未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管。故乔青龙作为发包人,依法应当对李洪雪的合理损失与冉祥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乔青龙上诉称李洪雪受伤因冉祥辉采购的房顶彩钢瓦不合格所致,且乔青龙已经与冉祥辉在合同中约定发生安全事故由冉祥辉负责,故自己不应当与冉祥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乔青龙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就拆除本案所涉彩钢厂房签订了书面合同,且即便有此书面约定,亦仅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制,并不及于签订合同双方��外的第三人,故乔青龙认为自己作为发包方不应当与冉祥辉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乔青龙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无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告费260元,由乔青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9185元,由李洪雪负担2670元(已交纳),由乔青龙、冉祥辉负担65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515元,由乔青龙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李 莹代理审判员 张在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孟董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