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19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西安隆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西安信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隆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西安信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1918-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隆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信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隆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信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1114号民事调解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86455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未执字第0191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王峥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