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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粟细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粟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490号罪犯粟细林。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8月30日作出(2005)桂市刑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粟细林犯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粟细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4453.08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日以(2005)桂刑终字第2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刑事判决部分,撤销民事判决部分,改判被告人粟细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4774.1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2月14日交付执行。2008年6月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0年9月、2013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计三年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7月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粟细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粟细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8.24分。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粟细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粟细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被告人粟细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4774.18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