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重庆市俄力斯特实业有限公司与陈先礼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俄力斯特实业有限公司,陈先礼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1111号原告重庆市俄力斯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荔枝办事处顺江一组宁安大厦二楼,组织机构代码20850505-9。负责人卢智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能,重庆市垫江县桂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先礼,男,194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俄力斯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先礼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俄力斯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俄力斯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重庆市俄力斯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鲜连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