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立保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董桂兰与齐河县民兴信用互助中心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桂兰,齐河县民兴信用互助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立保字第243-1号申请人:董桂兰,女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齐河县民兴信用互助中心法定代表人:高玉玲董事长申请人董桂兰与被申请人齐河县民兴信用互助中心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董桂兰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齐河县民兴信用互助中心的债权,申请冻结价值为2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齐河县民兴信用互助中心在齐河县欧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20万元,查封期间不得支付、转让等。二、冻结被申请人齐河县民兴信用互助中心在齐河县京福酒业有限公司的债权20万元,查封期间不得支付、转让等。三、冻结被申请人齐河县民兴信用互助中心在齐河县迅祥发木业有限公司的债权20万元,查封期间不得支付、转让等。四、冻结被申请人齐河县民兴信用互助中心在黄源黑陶艺术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20万元,查封期间不得支付、转让等。五、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