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执恢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小斌与罗邦平、刘俞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斌,罗邦平,刘俞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恢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杨小斌,汉族。被执行人罗邦平,汉族。被执行人刘俞均,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苍溪民初字第12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邦平、刘俞均未自觉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杨小斌向本院申请执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苍溪县元坝镇人民政府应付被执行人罗邦平、刘俞均以四川省科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修建苍溪县元坝镇人民政府紫云宫工程款272535.00元。用于支付被执行人罗邦平、刘俞均所欠申请执行人杨小斌的借款266000.00元、诉讼费2645.00元、本院执行费3890.00元。执行员 邵 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仕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