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中法民终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忠陕与吴凤云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中法民终字第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凤云,女,1964年2月21日生,蒙古族,现住乌兰浩特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忠陕,男,1962年11月8日生,汉族,现住科右中旗代钦塔拉苏木。上诉人吴凤云与被上诉人张忠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4)右民初字第776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在接到一审法院的开庭传票后,一审开庭前就向科右中旗法院提出了管辖异议申请,只是主审法官没有收书面异议申请;上诉人以调取证据为理由申请延期开庭,在法院再次开庭前,上诉人继续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上诉人认为本案的起诉状中被告为“吴风云”而自己的名字是“吴凤云”,所以被告不是自己。故请求:依法撤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4)右民初字第776号民事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应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故科右中旗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安明煜审 判 员 刘 爽代理审判员 杨志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