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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执字第0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屈某某与被执行人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某某,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1410号申请执行人:屈某某,男,200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附属小学三年级学生。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第十七中学教师,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屈某,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屈某某与被执行人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05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50000元,申请人已领取。被执行人表示自己现有困难,愿分两次给付剩余款项,申请人表示同意。权利人尚未受偿金为本金8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碑执字第04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梅 宏 枝执行员 夏 怀 山执行员 呼延景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