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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徐吉祥、陈磊与陈垒、陈示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吉祥,陈垒,陈示杰,蒋尊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227号原告徐吉祥,个体工商户。被告陈垒,个体工商户。被告陈示杰,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蒋尊普,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吉祥诉被告陈磊、陈示杰、蒋尊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吉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3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徐吉祥已预交),由原告徐吉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