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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3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杨凯与王玉龙、XX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凯,杨凯以被执行人王玉龙,XX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玉龙,XX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3725号申请执行人杨凯,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玉龙,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XX娟,女,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址不详。案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标的:2,252,160.4元。申请执行人杨凯以被执行人王玉龙、XX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本院作出的(2013)长民一(民)初字第72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人民币2,120,000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00,00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160.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玉龙、XX娟下落不明。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玉龙名下上海市古北区1000号A楼2202室房产(查封期限自2014年2月13日~2016年2月13日止),并已经委托评估、拍卖。查封了被执行人XX娟名下上海市虹许路XXX号(1号)806室房产(查封期限自2013年10月31日~2015年10月31日止),该房产现由案外人张林金生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2015年1月7日,本院立案受理,目前正在审理中。本院轮候查封了XX娟名下上海市老沪闵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查封期限自2013年11月4日~2015年11月4日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登上失信人员名单。两被执行人名下的无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以上事实,有工作记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两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名下房产分别在被拍卖、涉诉和被其他法院依法首先查封,均不具备执行到位的条件。本院未查实、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长执字第37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乔宇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缪 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榕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