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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催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丹阳市华颖化工有限公司、钱国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丹阳市华颖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催字第00012号申请人丹阳市华颖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导墅镇里庄白马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钱国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丹阳市华颖化工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10500053/22272411,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13日,出票人为镇江均亚空调配件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镇江天马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建行镇江新区支行,票据金额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29日向付款银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现申请人丹阳市华颖化工有限公司以遗失票据已被发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708元,合计808元,由申请人丹阳市华颖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祁 伟人民陪审员  王纪荣人民陪审员  夏咏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