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宁执民字第4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魏金月与刘志校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魏金月;刘志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宁执民字第4260号申请执行人:魏金月,退休职工,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刘志校,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申请执行人魏金月与被执行人刘志校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甬宁商初字第1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志校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甬宁执民字第4260号案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德义审 判 员 朱黎明代理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章杭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