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行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曾志祥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行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曾志祥,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曾志祥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行立字第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裁定认为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误。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2、确认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落款2010年12月30日的《辞职证明书》违法;3、本案诉讼费用由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上诉人认为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以下简称南海区教育局)作出的南教人辞(2010)第0055号《辞职证明书》违法而提起的诉讼。经查明,该《辞职证明书》是南海区教育局对上诉人的辞职事实所出具的证明,南海区教育局出具该辞职证明书的行为属行政机关内部人事行为,并非依其行政职权对上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故上诉人对该《辞职证明书》所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当不予受理。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颜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