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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开民初字第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史美华与泗阳县兴鑫丝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美华,泗阳县兴鑫丝织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0204号原告史美华。委托代理人陈亚,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泗阳县兴鑫丝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东区。法定代表人陈晓波,总经理。原告史美华诉被告泗阳县兴鑫丝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少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美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泗阳县兴鑫丝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665元及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款之日止)。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欠原告2014年12月份工资1665元,至今未付。此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1份、手机群发短信1条、泗阳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证人证言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资及逾期利息,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泗阳县兴鑫丝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史美华工资1665元及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月28日起计算至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缓交)由被告泗阳县兴鑫丝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少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