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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卫民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河南大达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科峰碳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大达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科峰碳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民初字第1688号原告河南大达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国。。被告河南科峰碳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X。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建设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大达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科峰碳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大达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5元,由原告李占美负担。审 判 长  秦仲君代理审判员  尹晓龙人民陪审员  魏培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阴会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