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执民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与操建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操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执民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法定代表人:吾利民。被执行人操建飞。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与操建飞(2015)衢执民字第18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执民字第184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忠东审判长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燕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