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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法执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张林忠与山东蒙山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忠,山东蒙山建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201-1号申请执行人:张林忠,男,1959年11月6日出生,住沂源县城沂河路4号1号楼5单元。被执行人:山东蒙山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新城路北西沙沟村。法定代表人:任相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林忠于是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沂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源劳人仲案字(2013)第34号裁决书。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书,其裁决事项和结果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根据该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被执行人山东蒙山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已在法定时间内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执行所依据的仲裁裁决书事实上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对申请人张林忠的执行申请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林忠对沂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源劳人仲案字(2013)第34号裁决书的执行申请。审判长  李家永审判员  郗新龙审判员  崔宝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