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任海昌与李留影、程会民、李桂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海昌,李留影、程会民、李桂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任海昌被执行人李留影、程会民、李桂云申请执行人任海昌与被执行人李留影、程会民、李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由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济宁市任城区法院执行,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0)金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伟审判员 李明昌审判员 袁留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