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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民初字第3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亮诉被告管其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王占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管其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王占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3433号原告王亮,男,1983年11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广乾,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其福,男,1972年1月13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住河东区汤河镇前张庄村。委托代理人张理瑞,男,临沂河东银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周彦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夫珍,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占伟,男,1982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胡襄镇高��村委会王楼东组017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代表人王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宇,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亮诉被告管其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王占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亮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25元减半收取4812.5元,由原告王亮承担。审 判 长 李 国 峰审 判 员 马 善 芳人民陪审员 刘��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梓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