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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与熊传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行,熊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执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行。被执行人熊传兵。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熊传兵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依据湖北省黄梅县公证处(2012)鄂黄梅证字第529号公证书、(2015)鄂黄梅证字第1853号执行证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熊传兵应当偿还申请人借款本息39223.31元。该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5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人的权利得到保障并出具了结案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黄梅县公证处(2012)鄂黄梅证字第529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张新华审判员  梅新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