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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华民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周伯圻与李永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华民初字第00063号原告周伯圻。委托代理人张怡,浙江援手(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付。原告周伯圻与被告李永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教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伯圻的委托代理人胡张怡,被告李永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伯圻诉称:被告于2014年3月18日出具给他一份还款计划,确认结欠他肆拾玖万元正,但被告没有履行还款计划承诺。为了保护他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90000元;2、被告支付自2014年12月30日至判决生效日止按照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永付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因为经济太紧,他没有钱归还。他希望可以协商。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5日,李永付因投资需要向周伯圻借款49万元,周伯圻通过银行转账将49万元汇至李永付银行卡上。2014年3月18日,周伯圻向李永付出具还款计划1份,载明:“本人确认欠无锡周伯圻人民币肆拾玖万元整:2014年12月30号支付玖万元整,2015年12月30号支付壹拾万元整,2016年12月30号支付壹拾万元整,2017年12月30号支付贰拾万元整,如有一期不付清,周伯圻有权全额讨回。欠款人:李永付.2014.3.18.”后李永付未按期还款。2015年1月5日,周伯圻向本院起诉,形成此诉。以上事实有银行转账凭证、还款计划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永付向周伯圻借款490000元事实清楚,有李永付出具的还款计划和银行转账凭证为凭。李永付未能及时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是引起诉讼的原因,李永付应承担偿还借款及逾期还款利息的民事责任。因李永付未按照还款计划归还借款,周伯圻主张归还全部借款及自2014年12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永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周伯圻借款本金49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2月3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325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345元(周伯圻已预交),由李永付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周伯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汇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详见《江阴市人民法院上诉须知》)。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