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余余民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林守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林守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余民初字第870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文三西路85号丹桂公寓物业楼。法定代表人:李海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瑶,系原告单位员工。被告:林守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守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967元,减半收取1983.50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文彤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人民陪审员 李明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钱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