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民初字第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朱妹凤与史修成、江苏三维服装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妹凤,史修成,江苏三维服装集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民初字第0246号原告朱妹凤,女,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委托代理人许顺康,男,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被告史修成,男,成年,住江苏省镇江市。被告江苏三维服装集团,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原告朱妹凤诉被告史修成、江苏三维服装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妹凤诉称,我是国家建材局赴毛里求斯执行劳务技术协作任务的回国人员,国家文件规定出国费用由外方支付。被告史修成隐瞒上述事实,丹徒县服装厂无涉外派遣资质,收取保证金和管理费。三维公司和县服装厂是同一实体,同一法人代表,配合史修成收款入账再洗钱。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退还保证金管理费及利息14918元。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江苏三维服装集团是适格被告,并且认为江苏三维服装集团与丹徒县服装厂是同一企业,但一直未能提供相应的工商登记信息资料。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有“江苏三维服装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三维服装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公司”两个单位,没有“江苏三维服装集团”该单位,“丹徒县服装厂”也从未用过“江苏三维服装集团”该名称。本院要求原告明确被告名称,原告不予理睬。因“江苏三维服装集团”该单位不存在,故江苏三维服装集团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妹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淑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