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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商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施淑军与陈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220号原告:施淑军。委托代理人:楼晓航。被告:陈远强。原告施淑军与被告陈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依法判令被告陈远强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2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到实际归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2月8日,被告陈远强向原告施淑军借款40万元,约定于2014年1月17日归还,自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借款至今,被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远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施淑军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2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由被告陈远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何金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郭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