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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小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小字第47号原告: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南卡门路6-13号。法定代表人:陈世杰。委托代理人:代岭。被告:王蔓。原告沈阳世纪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添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添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殷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