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837号原告:周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受理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李桂菊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该案应由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夫妻双方离开居住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李某某提出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某某提出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