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民一初字第03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贡见云诉高荣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贡鑑云,高荣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3095号原告:贡鑑云(曾用名贡见云),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高荣和,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贡鑑云诉被告高荣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贡鑑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贡鑑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萍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汪 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