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00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年付贵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年付贵,周家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110-2号申请执行人:年付贵,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周家德,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蚌埠市供电局燕山服务所员工,住蚌埠市高新区。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5)禹执字第0011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周家德存款150000元,现因需采取扣划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家德存款1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士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