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蒲执字第00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资煤业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蒲城华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天资煤业有限公司,蒲城华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启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蒲执字第00142-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天资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蒲城县渭清路翔村十字口北100米。法定代表人韩蒲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蒲城华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蒲城县翔村乡渭清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张万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启运,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上王镇张王村*组。陕西天资煤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蒲城华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启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2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武平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6月24日本院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84249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112.5元,执行费10825元,以上各项合计859427.5元(未含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因其处置期限较长,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处置结束后,本案予以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26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建民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斌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