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吴法民三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陈志文与叶庆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文,叶庆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吴法民三初字第20号原告:陈志文,男。被告:叶庆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文诉被告叶庆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文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文申请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文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67.5元(3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志文负担。审 判 长 李小龙审 判 员 钟阳有代理审判员 陈华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晓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