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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恢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简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风分社申请执行罗素清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风分社,罗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恢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简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风分社。住所地:简阳市清风乡清东街**号。负责人邱兴,主任。被执行人罗素清,女,195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在执行简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风分社申请执行罗素清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简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风分社与被执行人罗素清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罗素清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简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风分社借款本金、利息共计9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1678元,申请执行人简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风分社自愿放弃本案剩余利息的收取。本案已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简阳民担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忠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家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