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北京赛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网众互动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15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赛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杨庄南里26号楼462号。法定代表人胡尔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秋实,女,1950年8月4日出生,北京赛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行政主管。委托代理人金作鹏,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网众互动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A416。法定代表人唐宏刚,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微,女,1969年9月17日出生,北京网众互动广告有限公司职员。上诉人北京赛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网众互动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初字第01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罗珊担任审判长,法官郭菁、孙兆晖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初字第011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罗 珊审 判 员 郭 菁代理审判员 孙兆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崔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