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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调确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小磊、王呈等申请赔偿确认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5)临罗调确字第82号申请人张小磊。委托代理人伊永霞,临沂兰山长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王呈。委托代理人郑传宝、张学伟,临沂罗庄万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环球国际沿街楼4楼。负责人江山,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玉梅、董秀菊,公司职工。申请人张小磊、王呈、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临沂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16日经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一、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临沂中心支公司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申请人张小磊道路交通事故损失93600元,于2015年3月15日前履行(将该款汇入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在临商银行罗庄支行的账户:800002001005700000162)。二、申请人王呈赔偿申请人张小磊4000元。三、该次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各方互不追究其他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确认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于2015年2月16日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良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帅山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