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2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高中明与于拥军、沙书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中明,于拥军,沙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2476号申请执行人高中明,电话:。被执行人于拥军。被执行人沙书平,个体经营者。关于高中明与于拥军、沙书平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港民初字第09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14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元,执行费232元(未预交),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蒋晓荣执行。执行中,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于拥军、沙书平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蒋晓荣执行员 石磊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