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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商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潘明与郑宏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明,郑宏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商初字第53-1号原告:潘明。委托代理人:徐飞雄,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宏卫。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明与被告郑宏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50元,由原告潘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颖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