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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初字第167号原告程某某,女,1991年2月12日出生。被告原某某,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康利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亚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