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门包民初字第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门包民初字第0691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振龙,海门市三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戴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杜开宇代理审判员 张杨姝代理审判员 兰真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祁宏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