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青执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刘盛苗与陈秀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盛苗,陈秀珍,胡书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00334号申请执行人:刘盛苗,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陈秀珍,女,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第三人:胡书山,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盛苗与被执行人陈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第三人胡书山与被执行人陈秀珍系夫妻关系,本案所涉债务系其夫妻共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胡书山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智杰审 判 员  徐云峰代理审判员  刘观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谷亚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