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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温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永刑初字第19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某,经商,住毫州市谯城区。因本案,于2014年5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5)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呀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份,被告人温某为了获得气枪用于平时打鸟,在永嘉县瓯北镇罗浮三角乌山路59号暂住处,通过淘宝网的多家网店,分别购买到“快排”的各种零部件,并自行装搭成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由枪管、枪柄、压缩气体动力装置、击发机构等部件构成并配有球形弹刃的疑似枪支三支。被告人温某在暂住处存放了一支疑似枪支,将一支疑似枪支放在位于乐清市城东街道宁康东路781号被告人温某的小舅子李某的暂住处,把一支存放在被告人温某位于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赵桥乡卢张庄村的老家。经鉴定,上述三支疑似枪支均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适用直径为0.8厘米的球形弹丸,认定为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崔某的证言,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笔录,枪支、��药鉴定书,归案经过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三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温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温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天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员李佳儒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