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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145号原告许某某,女,1985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吕某某,男,198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终结。原告许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5月16日登记结婚,因婚后感情不和,于2013年5月已分居生活,现双方感情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没有经济纠纷问题。被告吕某某未出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结婚证一份,意在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5月16日登记结婚,2011年9月30日补发的结婚证。证据二、(2014)南民二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意在证明原告系第二次起诉离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被告未出庭,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对双方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据链完整,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本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5月16日登记结婚,因婚后感情不和,双方现已分居生活,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原告曾于2014年起诉离婚,于2014年12月4日经本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现原告第二次以双方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双方形成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建立真挚夫妻感情,因感情不和已开始分居生活。原告在被本院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后刚刚过了六个月即再一次起诉离婚,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离婚之诉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二、双方个人衣物归各自;三、双方均自行解决住房。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均已预付),由原被告各承担4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旭明人民陪审员  杨桂榕人民陪审员  柳 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甜田 微信公众号“”